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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接待应酬中喝酒过多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2016-01-28

发布者:马凤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8日|分类:法学论文 |726人看过举报

因接待应酬中喝酒过多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

   小刘作为一个公司的销售部经理,接待应酬是常有的事,而且免不了喝酒。“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老板的邀约总不好推掉。”前不久,公司老板来到他办公室对他说:“今天下午下班后,有个重要接待任务,你得来陪一下。”饭桌上,几杯白酒下来,已明显感到不适,但客户仍在兴头上,老板也不停的劝酒,不好拂他们的面子,小刘也就继续陪着喝。七、八两高度白酒下去,整个人晕乎乎的,肚子里也开始一阵阵绞痛。最后,小刘回到家打算休息,突然开始呕吐,还有血,这才知道情况不妙,在家人的陪同下马上赶往医院。经过一番检查,确诊是胃出血,随后小刘入院治疗,共花费一万多。小刘认为,他是应公司老板的要求前去应酬的,也是为了公司的业务能更好发展,所以,公司不仅需要支付医疗费,还应该按照工伤进行赔偿。

   【分歧】

   应领导或老板要求前去接待应酬,因喝酒过多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赔偿范围?

   【评析】

   所谓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者罹患的职业病。是否为工伤,要掌握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原因这三个基本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

   首先,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职责的事由。本案中小刘作为公司业务骨干要陪老板谈生意是工作职责,但是喝酒乃至醉酒则难以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喝酒醉酒活动并不是作为业务骨干的必然要求,也不是业务骨干的必然职业风险。其次,对于喝酒醉酒行为,小刘完全可以预见,自己过量饮酒可能会导致健康问题,并且在过程中已经感到不适,但他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是“故意”的表现。故意为之所致伤害,工伤保险也是不保的。

   我国有着历史悠久的酒文化,但喝酒本身属于一种消遣方式,不是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工伤中所指“工作”应当限定为劳动者运用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完成工作成果,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工作职责”的范围。喝酒也许有利于融洽客户关系,但接待喝酒不属于工作范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即便是新《工伤保险条例意见稿》中仍然不把醉酒导致伤亡的认定为工伤。

   综上,小刘陪酒受伤,既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完成工作所必需,所以由于喝酒受伤住院不能算作工伤,也不能按照工伤赔偿规定进行赔偿。但是,小刘酒醉至胃出血,除了和自身缺乏控制力有关以外,与老板的劝酒行为也有因果关系,因此老板应承担部分责任,除了医药费,小刘可以与老板协商要求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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