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4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 号),自2026 年 5 月 1 日正式施行。该解释共 24 条,针对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名,明确定罪量刑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细化实务认定规则,是当前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最新权威依据。
一、7 大核心罪名:数额标准一目了然
1.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 387 条)
情节严重:数额≥20 万元;或 10 万≤数额<20 万 + 5 类从重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数额≥200 万元;或 100 万≤数额<200 万 + 5 类从重情形
从重情形:多次索贿、致公共利益损失、赃款用于非法活动、拒不配合追缴、造成恶劣影响
2. 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 391 条)
入罪标准:个人≥20 万 / 单位≥40 万;或个人 10–20 万 / 单位 20–40 万 + 6 类情形
情节严重:个人≥200 万 / 单位≥400 万;或个人 100–200 万 / 单位 200–400 万 + 6 类情形
重点情形:向 3 个以上单位行贿、重点领域行贿、为职务晋升 / 公职荣誉行贿
3. 介绍贿赂罪(刑法第 392 条)
情节严重:介绍个人≥10 万 / 单位≥50 万;或介绍个人 5–10 万 / 单位 25–50 万 + 4 类情形
典型情形:为多人 / 向多人介绍、致公共利益损失、造成恶劣影响
4.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 393 条)
情节严重:≥20 万;或 10–20 万 + 5 类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200 万;或 100–200 万 + 5 类情形
重点情形:向 3 人以上行贿、重点领域行贿、向监察 / 司法 / 执法人员行贿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法第 395 条第 1 款)
差额巨大:300 万≤差额<1000 万
差额特别巨大:差额≥1000 万
从重处罚:用于非法活动、曾因瞒报财产被处分
6. 隐瞒境外存款(刑法第 395 条第 2 款)
数额较大:折合人民币≥300 万
从重处罚:用于非法活动、曾因隐瞒境外存款被处分
情节较轻: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并配合转回境内
7. 私分国有资产(刑法第 396 条第 1 款)
数额较大:20 万≤数额<200 万;特定款物 10 万≤数额<20 万
数额巨大:≥200 万;特定款物 100 万≤数额<200 万
特定款物: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保基金等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参照标准明确
解释第八条统一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参照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参照行贿罪 / 单位行贿罪
职务侵占罪→ 参照贪污罪
挪用资金罪 → 参照挪用公款罪
司法机关将综合犯罪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三、实务认定:这 10 个关键点必须掌握
1. 挪用公款认定更细
虚构付款事由、应收账款不入账等逃避监管→以个人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
公诉前因客观原因未退还→数额巨大不退还;职权追回≠不退还
2. 受贿数额怎么算
一般按收受时价值认定
股票 / 股权:已获利按实际获利;未获利按市场溢价
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金属:真伪不明须鉴定;价值不明须认定;票据齐全无异议可免认定
按受贿人授意购买→按行贿人实际支付金额认定
3.斡旋受贿明确入罪
利用职权 / 地位便利,承诺通过他人谋不正当利益即构成受贿;是否实际转达不影响定罪。
4. “职务便利” 扩大认定
包含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直接上下级。
5. 单位名义≠单位犯罪
以单位名义收受但归个人占有→按受贿罪定罪。
6. 单位行贿 vs 个人行贿
集体 / 控制人决定、利益归单位→单位行贿罪
财产混同、利益归个人→行贿罪
7. 介绍贿赂与关联犯罪
同时构成共犯→择一重处罚
截留 / 侵占财物→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虚构关系骗钱→诈骗罪
8. 私分国有资产可转化为贪污
集体研究但仅领导私分、对职工隐瞒→直接定贪污罪。
9. 自首与退赃
未达数额较大,主动供述绝大部分未掌握事实→以自首论
全部退缴、配合追缴、亲友代退→认定积极退赃
10. 赃款赃物追缴
追缴原物→转化物→等值财产
可向行贿人、第三人、代为持有人追缴
四、施行时间与效力
施行日期:2026 年 5 月 1 日
效力规则:此前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