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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失败后个税退税的司法裁判规则—基于某行政判决的分析

2026-03-30

发布者:马凤律师|时间:2026年03月30日|分类:法学论文 |133人看过举报

一、引言

在股权投资与并购重组交易中,对赌协议(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已成为平衡交易双方估值分歧、管控未来经营风险的典型交易安排。当对赌目标未达成、转让方以股份或现金向受让方作出补偿后,转让方能否就已缴纳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请退税,实务中长期存在争议。本文以某行政判决书为唯一分析对象,严格依据法院认定事实与裁判逻辑,梳理现行法律框架下对赌失败个税退税的司法认定标准与裁判规则。

二、案件核心事实

(一)股权转让与对价结构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王某与上市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利润预测补偿协议》及系列补充协议,约定上市公司以115,000万元总价收购王某持有的标的公司50%股权。王某取得对价包括:现金对价25,000万元、股份对价32,500万元,股份于2016年9月26日完成登记。

(二)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王某承诺标的公司2016—2019年度净利润达标,未达标则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补偿,上市公司以总价1元回购应补偿股份并注销。

(三)税款缴纳情况

2017年3月,王某就现金对价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万元;2017年11月15日,就股份对价补缴个人所得税6,400万元,合计缴税11,400万元

(四)对赌失败与补偿履行

标的公司2018、2019年度净利润未达标,王某累计向上市公司补偿股份27,448,748股,上述股份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2021年3月4日完成回购注销。

(五)退税申请与行政程序

2022年10月,王某以对赌失败导致实际收益减少、多缴税款为由,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约5,374万元。主管税务局作出不予退税决定,市税务局复议维持,王某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

三、法院核心法律分析与裁判逻辑

(一)应税事实认定:股权转让在股份登记时已完成

法院认为,个人转让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股权转让应税事实于股权权属转移时成立。本案中,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于2016年9月26日登记至王某名下,王某已完整取得股权转让对价、实际享有股东权益,股权转让交易已全部完成,应税收入与纳税义务于此时点最终确定,具有不可逆性。

后续因业绩不达标发生的股份补偿与回购注销,是独立于原股权转让的新法律事实,不属于原应税事实的组成部分,不产生溯及调整原应税收入的法律效果。

(二)对赌补偿性质认定:属于经营风险补偿,而非交易对价调整

法院明确,案涉业绩承诺与补偿条款,是交易双方对标的公司未来经营不确定性的风险分配与履约保障安排,并非对原股权转让总对价的调整机制。

? 交易双方已以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确定固定总对价115,000万元,未约定业绩不达标时重新估值或调整对价;

? 股份补偿以总价1元回购注销,本质是对上市公司业绩损失的弥补,而非对原交易价格的扣减;

? 业绩未达标不必然导致标的公司估值下降,补偿义务与对价调整不具有法律上的等同性。

(三)个税征管模式认定:财产转让所得不适用预缴+汇算清缴

法院依据当时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认定:

? 个人所得税对财产转让所得实行按次/按月征收,仅综合所得、经营所得适用“预缴+汇算清缴”制度;

? 王某缴纳的税款是当期应纳税款,并非预缴税款,不存在后续汇算调整的法律基础;

? 纳税义务一旦依法发生并履行,不得因后续经济利益变动而追溯核减应纳税所得额

(四)退税法定条件:不符合多缴退税情形

法院查明,本案中税务机关以王某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原值后,按20%税率计算并征收税款,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均合法准确,不存在多缴税款的事实。对赌失败导致王某实际收益减少,属于商业风险实现,并非税法意义上的“多缴税款”,不符合法定退税条件。

(五)规范性文件参照适用:无支持退税的明确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第九条仅规定“后续收入应计入股权转让收入”,未规定后续补偿可扣减收入,不能反向推导得出补偿可退税的结论;

? 国税函〔2005〕130号批复适用于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交易未完成的情形,本案交易已全部履行完毕,无适用空间。

四、裁判规则总结

【规则一】收入确定时点
个人股权转让收入以股权登记/对价支付完成时确定,对赌结果不溯及调整。

【规则二】补偿法律性质
业绩补偿属于风险保障,而非对价调整,不得冲减应税收入。

【规则三】征管模式边界
财产转让所得无汇算调整,已缴税款不可因后续商业风险追溯退还。

【规则四】退税法定门槛
仅“多缴税款”可退,商业损失导致收益减少不属于退税事由。

【规则五】司法裁判立场
严守税收法定,无明确法律依据不支持对赌失败个税退税。

五、结语

此判决明确了现行法律框架下对赌失败个税不予退税的司法规则,体现了税收法定、形式课税的基本原则。法院在裁判中严格恪守法律边界,未因商业实质公平突破现行征管制度。该判决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也提示市场主体在设计对赌交易时,应充分考量个人所得税成本与税务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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