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凤|时间:2023年02月01日|2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2017年1月,委托人王某某向山东某制冷设备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山东某制冷设备公司出具了欠款凭证。借款到期后,委托人王某某多次向山东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催要偿还借款,公司均以暂时周转不开资金为由拒绝偿还。无奈,委托人王某某找到马凤律师,马凤律师经过分析证据、调查取证、周密研判分析等工作后,为委托人王某某提供了权利维护方案,即以关联公司侵犯王某某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起诉山东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及菏泽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由二公司以及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委托人王某某认可马凤律师的分析和提出的维权方案,2021年8月份,案子如期起诉至法院。经过法庭审理,原被告双方争议不断,激烈的争议后,法庭判决支持委托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由山东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菏泽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马凤律师分析
(1)周密梳理事实,并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线索详细调查证据材料,夯实举证体系,为诉讼主张保驾护航。
委托人王某某找到马凤律师后,马凤律师详细分析了案件的风险利弊,耐心为王某某解答分析案件,并指导王某某准备好证实借款支付的证据。
接受委托后,马凤律师到工商局、税务局、司法机关等处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解决了王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中缺少的事实,成功锁定案件基础主体山东某制冷设备公司。
(2)多角度、多维度梳理案件证据体现的事实,周密发现关联公司的蛛丝马迹,成功锁定关联公司作为还款主体。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通过对证据的横向、纵向梳理,马凤律师发现,菏泽某制冷公司与山东某制冷公司系关联公司,人员混同、财务混同,且山东某制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在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可以以关联公司名义主张前述主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精准把握诉讼请求法律依据,庭审中据理力争,庭后多次沟通焦点事实,并辅以裁判案例为说理论证材料。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处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已构成人格混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其危害性与《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相当。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行为,可以依据第20条规定主张相关权利。
3、案件结果
胜诉。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采纳了马凤律师的代理意见。
4、马凤律师建议或意见
诉讼是解决争议,解决问题的途径。一旦争议或问题出现后,第一时间要找专业人士咨询,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而不要局限于情绪或问题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