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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模式:"合理怀疑+综合判断”

发布者:马凤|时间:2017年02月17日|8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呈高发态势,屡禁不止。本文系笔者以实务操作案例为基础进行总结。

最高院于2015年6月23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了对虚假诉讼的判断标准。在虚假诉讼的判断上,最高院采取了“合理怀疑+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吸收实践经验,强化内心判断。在充分考虑社会交易规律的基础上,增强民事判决的科学性、可接受性、可预测性。

对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合理怀疑+综合判断”模式,具体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出借人是否具备出借能力?

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需要首先考虑款项是否真实交付,必然会涉及到出借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当然实践中也会涉及到出借人主张资金系借款周转,在衡量全案证据后,应当要求出借人延伸扩大其证明责任,陈述清楚周转借款的资金来源及交付细节。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同意支付借款原因款项出借用途等理由是否符合常理?

从考虑问题的方式来看,串通的各方是先假定某个事实存在,为了验证事实而去准备制造证据,但对于法律人来说,是在现有的证据基础上还原客观事实,验证出借人主张的借贷是否客观真实存在,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对这点把握上更倾向于从生活经验及逻辑思维上分析,通过分析是否符合常情、常理来形成是否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内心确信。

在代理过的一起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原告陈述债务人借钱是为了诉讼使用,相信债务人在胜诉之后便具备还款能力,同时原告提交了四份债务人作为被告的民事判决书。通过仔细查看判决书可以发现:被告牵涉的是四起担保责任纠纷案,被告系担保人,即便被告胜诉也只是不承担还款责任而已,并不会因胜诉而获得大额款项,那么原告又从何而来的自信、相信被告胜诉就有钱就具备还款能力呢?

(三)出借人是否有债权凭证?若有则债权凭证与当事人的陈述是否一致综合其他证据、全案是否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

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出借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能初步证明其债权存在的证据来佐证其主张,如借款协议、借条、欠条、保证书等等。

对于怎样认定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陈述,一方面可以从当事人自身陈述前后有无矛盾入手。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书证,虚假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编制的书证在形式上基本符合法定条件,被告往往不会提异议。作为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通过详细对比各项证据的细节,寻找证据之间的各项矛盾,这项工作尤为重要。通常情况下,以出借人诉讼时间、历次庭审时间、庭后补充陈述时间作为时间点,对比各个阶段中当事人对关键事实的陈述是否存在矛盾,比如:资金来源、借款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方式、交付数额、在场人情况、资金流向。在找到证据中的矛盾点之外,通过诉讼可视化清晰向法官展现案件整体概况,以便法官了解案件真相。

对于怎样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另一方面可以从“有无客观证据证明其陈述虚假”。实践中对于文书形成时间鉴定便是方法之一。

(四)出借人或债务人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前后矛盾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借贷关系不真实的依据。

正常情况下,出借人基于对其利益的关注会亲自参加诉讼。但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避免露出破绽或尴尬,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这样无疑是在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当事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前后矛盾,则法官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会产生疑问。

(五)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在虚假诉讼案件中,被告往往直接予以自认,倾向于同意调解或者愿意支付高额利息、违约金等,不存在对抗性但对抗性缺失并不是认定虚假诉讼的强有力论点。在自认的情况下,风险与利益并存,在笔者代理过的一起案件中,第一被告(男方)与第二被告(女方)之间系夫妻关系,在案件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矛盾的情况下,第一被告仍然自认债务存在,最终法院在衡量权益的基础上,以“第一被告对借款事实认可,且愿意偿还,法院尊重其意思自治,判决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因此,严格谨慎对待当事人的自认,否定被告一方的自认需要结合分析案卷中的各个矛盾点,打破原告主张的证据链。

(六)当事人双方是否有规避法律规定、制造虚假债务的动机及行为?

1.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协助制造虚假债务的可能性?

2.自认的被告一方是否有其他的诉讼案件?以及考虑案件的阶段及债务人角色情况,是否存在为规避执行而制造虚假债务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3.案外人对此虚假诉讼的借款标的、虚假诉讼本身是否提出过异议?

4.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是否存在低价转让财产或高价收购财产的行为?

存在以地域市场价或者交易指导价70%130%进行交易的情形的,则可以考虑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5.当事人是否存在不正当、不合理放弃权利的行为?

在考虑以上五个细节时,应当注意到《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法律适用问题》中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认定采用的是“合理怀疑+综合判断”模式,很多细节我们作为代理人不是要追求绝对明确的结论,提出这种可能让法官内心产生合理怀疑即可,债权的客观真实性是由出借人承担完全的证明责任,虚假诉讼的确定过程也是法官内心确定的过程。

(七)注重灵感来源及焦点问题的合理展示。

在总结上述细节后,或许有人会问,如何在自己的内心里形成初步判断、是否有虚假诉讼的嫌疑?从实务操作方面,除了从专业角度进行总结判断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适当的方式清晰展示案件的焦点论点。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中,发问及诉讼可视化都是思维牵引的一个方式,有意识地充分展示对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最终形成内心确信。

2.充分聆听当事人的意见。

从感性角度讲,作为案件利害关系人,当事人似乎比律师更为敏感,更为敏锐感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并提供线索,委托人的感性与代理律师的理性、二者结合是案件的突破点之一

3.充分利用发问的机会。

对案件中的矛盾点,通过发问使法官增强内心确信,既然是虚假诉讼案件,就一定会有突破口关键是我们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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