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凤|时间:2016年05月02日|1029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67年经人介绍互相认识,并于196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分别是长子于某乙、女儿于某丙、小儿于某丁,现三个孩子均已成年并已经结婚生子。自从原告从事销售工作以来,被告便无中生有,经常侮辱和诽谤原告,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被告与原告吵架打骂一直没能平息。双方自1996年至今分居生活,已经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被告与原告在感情上没进行任何交流和沟通,经常挑动子女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
现夫妻双方已经无任何感情而言,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任何和好的可能。
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律师工作
接受被告的委托后,马凤律师明确了解到被告不同意离婚。同时,在与当事人的耐心交流及对证据全面细致分析后,对全案有了全面的了解:
一、被告本人不同意离婚;
二、原告在诉状中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1、原告未在家庭之外侮辱、诽谤原告,更无“诽谤致人死亡”一事。原告自婚后一直与她人非法同居,并有派出所处理记录为证;原告主张的“死亡女子”褚某在自家厕所中自杀,与其没有任何关系。
2、其从未唆使、挑动子女殴打、侮辱原告;
3、原告主张其长子伤害一事不属实,因原告在2000年在失踪近11天的情况下,被告携带子女到兴仁派出所报案,办案人员协助联系原告并将原告带回家中,但原告拒不悔改,在调解过程中,于某乙出于气愤便打了一下,该行为不是其挑动引起的,完全是原告自身过错行为引起;
4、原告之前诉至法院均以撤诉结案,且双方在2004年3月份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已经确定了原告不顾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行为;
5、原告诉称其在2014年6月13日挑动于某丁等殴打原告完全不属实,原告无中生有,以其私拿车钥匙为由对其殴打,家人在拉架过程中没有伤害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不准许原告于某甲与被告袁某离婚。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67年经人介绍互相认识,并于196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分别是长子于某乙、女儿于某丙、小儿于某丁,现三个孩子均已成年并已经结婚生子。自从原告从事销售工作以来,被告便无中生有,经常侮辱和诽谤原告,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为此被告与原告吵架打骂一直没能平息。双方自1996年至今分居生活,已经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被告与原告在感情上没进行任何交流和沟通,经常挑动子女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
现夫妻双方已经无任何感情而言,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任何和好的可能。
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律师工作
接受被告的委托后,马凤律师明确了解到被告不同意离婚。同时,在与当事人的耐心交流及对证据全面细致分析后,对全案有了全面的了解:
一、被告本人不同意离婚;
二、原告在诉状中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1、原告未在家庭之外侮辱、诽谤原告,更无“诽谤致人死亡”一事。原告自婚后一直与她人非法同居,并有派出所处理记录为证;原告主张的“死亡女子”褚某在自家厕所中自杀,与其没有任何关系。
2、其从未唆使、挑动子女殴打、侮辱原告;
3、原告主张其长子伤害一事不属实,因原告在2000年在失踪近11天的情况下,被告携带子女到兴仁派出所报案,办案人员协助联系原告并将原告带回家中,但原告拒不悔改,在调解过程中,于某乙出于气愤便打了一下,该行为不是其挑动引起的,完全是原告自身过错行为引起;
4、原告之前诉至法院均以撤诉结案,且双方在2004年3月份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已经确定了原告不顾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行为;
5、原告诉称其在2014年6月13日挑动于某丁等殴打原告完全不属实,原告无中生有,以其私拿车钥匙为由对其殴打,家人在拉架过程中没有伤害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不准许原告于某甲与被告袁某离婚。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共同生育了二子一女,双方婚姻家庭生活较为美满。
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家庭生活发生矛盾、争执在所难免,但都应换位思考,体谅、包容、理解对方,珍惜业已建立起来的家庭,并为建设和谐、幸福的家庭付出努力和担当。
原、被告双方无根本利害冲突,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没有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应当依法不准予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