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宋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庭审时,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婚生子女。对此,承办法官多次给原被告做调解工作,双方仍坚持自己的意见。法官调查婚生子女平日的生活状态并向女孩(已超过八岁)及其爷爷奶奶了解情况发现,两个孩子从来没有分开生活过,在原被告分居时,两个孩子也实际是由二人轮流抚养,爷爷奶奶也表示不希望孩子分开。
案件承办法官认为,如果维持轮流抚养的状态,对孩子们的生活影响不大,也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虽然现行法律仅规定了调解情形下婚生子女可以轮流抚养,但结合实际情况,鉴于双方均无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明显障碍,双方均强烈要求子女随自己生活,且子女已实际由双方轮流抚养的现状,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承办法官大胆突破,参照法律对轮流抚养的立法精神,判决轮流抚养婚生子女。
本案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发育以及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及婚生子女一直在一起生活的现实状态,判决婚生子女轮流抚养并无不当,从而维持原判。
“轮流抚养”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大部分离婚案件中,孩子可能会判给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对于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至关重要。但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往往因“争养”或“推养”子女引发较多纠纷。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能够保障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双方的亲密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轻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心理创伤,有利于孩子人格、情感方面的健康成长;也能满足父母双方都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意愿,相对减轻父母之间因为失去孩子抚养权而产生的不满,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有利于父母与子女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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