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大美于2007年5月与前夫生育女儿小花,2013年和大志自由恋爱,2015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大美将小花的姓改为随大志姓,并将两人的户口迁入湖南省新晃县,与大志在一个户口。 2016年8月,大美生下女儿小佳,一年后与大志一起外出务工,两个女儿平时由奶奶照顾。婚后初期,大美与大志感情较好,但近两年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22年8月,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后,大美离家出走,未再与大志一起生活。 2022年11月,大志诉至法院,要求与大美离婚,并争取两个女儿的抚养权。 另查明,小花5岁多时跟随大美、大志在上海生活,在6岁后便由大志的母亲照顾,在新晃县就读小学、初中。大美大志只在逢年过节回家探望,由大志主要负责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此外,大美父母身体状况不好,一直由大美弟弟照顾,大美主要在外打零工,居无定所,每月工资4000元左右。大志目前在上海务工,工作较稳定,每月工资约10 000元。 大美表示,愿意离婚,但其经济状况不好,居无定所,不适宜带孩子,且小花已经15岁,由她自己选择随父还是随母。
法院裁判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本案系家事纠纷,且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不能单纯地一判了事。承办法官征求了小花的意见,其明确表示继父大志对其较好,愿意跟随大志一起生活。大志也表示愿意继续抚养小花,但大美应承担抚养费。 经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大志大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大志与大美离婚;继女小花及婚生女儿小佳由大志直接抚养,大美从2023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每个小孩1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
一、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父母子女关系会因此而终止吗?
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一定会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而终止,要结合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是否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来分情况判断。 1. 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没有进行抚养、教育或者承担的抚养、教育义务很少,时间很短,则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当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消灭,继父母也无权要求对继子女进行抚养。 2. 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且时间较长,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此时,若继父母明确表示在离婚后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则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若继父母明确表示在离婚后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双方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未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此时,继父母是可以主张继子女的抚养权的。 本案中,大志从小花5岁多开始便对小花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时间已长达10年,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现大志明确表示在与大美离婚后,仍愿意继续抚养小花,大志与小花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为大志与大美的离婚而消除,大志可以主张对小花的抚养权。
二、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哪些情形下继子女应归生父母抚养?什么情形下继子女可以归继父母抚养?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父母子女关系会因此而终止吗?
1. 若生父母主张直接抚养子女的,无论继父母是否希望直接抚养子女,通常生父母更适合直接抚养子女。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缺乏血缘关系,若在生父母愿意抚养子女的情况下而判决子女归继父母直接抚养,容易产生对未成年子女的侵害、歧视等隐忧。 2. 若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无论生父母是否愿意直接抚养子女,则都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在继父母和生父母离婚时,若继父母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继子女,则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此后,继父母对继子女无抚养义务,当然应由生父母抚养。 3. 生父母不愿意抚养子女,而继父母希望继续抚养继子女,且继子女也愿意随继父母生活的。从前述可知,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若继父母表示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子女关系并未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是可以主张继子女的抚养权的,法院也可以判决继子女归继父母抚养。上述情形下,若执意判决由生父母抚养子女可能产生判决难以得到执行或者是未成年子女被遗弃的风险,而若是允许继父母直接抚养继子女则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也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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