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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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颁发聘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发布者:曲海龙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397人看过

   青岛劳动纠纷律师:用人单位颁发的《聘用书》一般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对于用人单位出具的《聘用书》,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因该《聘用书》中并未记载劳动报酬、劳动期限、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中应具备的内容,故不能认定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但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青岛劳动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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