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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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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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加班费是否是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

发布者:曲海龙律师|时间:2016年05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773人看过

   青岛劳动纠纷律师: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审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的具体情况。 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原因多种多样,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予以认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长期存在加班,而用人单位长期、持续拖欠加班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加班工资,且能够提供明确的加班费计算依据,金额亦趋于合理,即使法院最终核算的数额与用人单位已支付的数额有偏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青岛劳动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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