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纠纷律师: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审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的具体情况。 实践中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原因多种多样,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予以认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长期存在加班,而用人单位长期、持续拖欠加班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加班工资,且能够提供明确的加班费计算依据,金额亦趋于合理,即使法院最终核算的数额与用人单位已支付的数额有偏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青岛劳动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