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A: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者被迫选择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即推定解除。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违反,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但现实中,用人单位的确可能因为劳动者出勤、加班、补贴、事假扣薪等情况,发生延发、少算劳动者报酬的情况。如果不加区分的将非用人单位主观恶意而导致的劳动者薪酬未及时足额支付情形,一概归类为推定解除情形,则显然对用人单位也有失公平。对于此类用人单位非恶意且积极予以纠正的情形,不能作为推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具体到江苏地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4节即持以上观点,明确规定只有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由于其主观恶意造成时,才可以将其作为推定解除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