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田XX与被上诉人羊XX、原审被告陈XX、刘X、张XX、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XX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上诉人田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