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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不给加班费,有人管——发表于2015年5月11日《城市快报》第05版

发布者:张宇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518人看过

   孙女士在一家私企当文员,每天朝九晚六,午休一小时。工资每月2000元。每周最多休一天,且不调休,不给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必须加班,也不给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冬季采暖补助费、带薪年假一概没有。如果请病假、事假,还要从工资中扣除相应“损失”。虽然在入职时也签劳动部门印发的劳动合同,却受到不合理待遇,孙女士向击水律师事务所咨询能否请求赔偿?

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认为,孙女士可以请求赔偿。首先可以向单位住所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与孙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违法,可认定无效。仲裁过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决,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律师通过查询还得知,孙女士受聘的企业并未申请“综合工时制”,也就是说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工时制”实施。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劳动时间和加班时间都有明确的界定和禁止性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如果超出法定工作时间,除征求劳动者同意之外,加班费也应当以最低1.5倍的工资计算,并且每月加班时间总和不超过36小时,否则属于违法用工行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双休日加班的,“休息日不能补休的,支付至少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费”,利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法定节假日无论能否补休,都必须支付至少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费。”由于孙女士加班的总和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建议孙女士在提出劳动仲裁的同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仅应支付给孙女士延时加班费,同时会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用人单位每年应该支付的防暑降温费、采暖补助费等福利性费用,均可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一并解决。

击水律师事务所建议广大劳动者,在对自身的薪酬待遇等存在疑问时,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调,如果协商达不到目的,应当及时咨询律师并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以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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