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庭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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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作者:李庭晨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3次举报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 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取保候审的对象为(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 但患有严重疾病 不宜羁押的。(4)依法应当逮捕 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经过讯问、审查 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 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 取保候审的程序如下

第一 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直接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 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决定取保候审后 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 经部门负责人审核 由检察长决定。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 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 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 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 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 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 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 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 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对采取保证金担保的 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 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 则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 并区别情形 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公安机关应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检察机关。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 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 应将保证金退还 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第三 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 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的 应当制作解除、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 写明理由及决定事项。决定书应送达被取保候审人 通知执行机关 退还保证金。有保证人的 还应通知保证人 以解除其保证义务。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取保候审的 应制作变更取保候审决定书 写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后的强制措施 原取保候审自然失去效力。变更决定应通知保证人、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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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庭晨律师,男,云南省临沧市人,法学学士,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团队负责人。专业从事毒品犯罪、跨境犯罪等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临沧
  • 执业单位: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920********40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刑事辩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