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庭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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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临沧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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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庭晨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3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XX,男,1981年3月6日生,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XX,云南XX律师。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XX犯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20)云0922刑初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10月8日13时许,被告人罗XX在云县商业街云南移动公司云县分公司营业厅将一部黑色VIVO牌NEX3型5G手机盗走。后云县公安局民警在临沧市临翔区旅社村吉XX房间查获被盗该部手机。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为人民币5698元。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罗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XX上诉认为,其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及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并适用缓刑。指定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9年10月8日13时许,上诉人罗XX在云县商业街云南移动公司云县分公司营业厅将一部黑色VIVO牌NEX3型5G手机盗走。后云县公安局民警在临沧市临翔区旅社村吉XX房间查获该部被盗手机。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为人民币5698元的事实清楚。
以上事实有经原审法院质证后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黄X、王X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物价鉴定书、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XX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罗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关于罗XX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及认罪态度较好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原判量刑时已作充分考虑,应以驳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李庭晨律师,男,云南省临沧市人,法学学士,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团队负责人。专业从事毒品犯罪、跨境犯罪等刑事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临沧
  • 执业单位:云南志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920********40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刑事辩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