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延吉市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王X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发布者:苏春红|时间:2020年08月19日|418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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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延吉市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王X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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