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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张国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4日|分类:继承 |8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胥琢莹律师在法庭上提出:金牛区西一环路×幢×单元×楼×号为署名张国某的房改房,该房改房属原告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2、母亲去世后,原告应依法享有遗产继承权。依法分割该房改房的房屋二分之一(价值30万元左右,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的产权归原告所有,添加原告为该产权的共有人;

3、虽然最终败诉,但是我方律师尽了最大的努力,其专业度和服务态度都收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并且感谢了胥律师所做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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