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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被告人宋某某盗走一部华为牌U8*0型价值人民币1915元手机,杨红森律师接到此案后认为涉案标的不大且被告人属临时起意的犯罪,因此决定代理此案。

2、杨红森律师为被告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是初犯、无前科,本案系因被害人遗失钥匙诱发,被告人属临时起意的犯罪。

3、后法院在综合考虑后对辩护人杨红森律师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全部采纳。被告人最终获得了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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