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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某铝业有限公司、罗某某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被告人罗某某系标建铝业总经理, 为感谢何某和彭某在标建铝业获得该宗土地使用权中的帮助,被告人罗某某安排标建铝业员工袁某某以罗某某的名义在建设银行开设一张银行卡,存入20万元人民币,涉及行贿罪。杨红森律师担任了被告的辩护律师。

2、杨红森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罗某某在追诉前主动交代单位的行贿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同时其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3、法院最终查明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因此对辩护意见全部予以采纳,最终只获得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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