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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7月17日 | 发布者:陈少东 | 点击:18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莆田市XX公司(以下简称宁海XX)与被上诉人方XX、黄XX、陈XX,原审第三人陈X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初字第6...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莆田市XX公司(以下简称宁海XX)与被上诉人方XX、黄XX、陈XX,原审第三人陈X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一审存在程序违法,一审判决认定黄XX、陈XX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主体,但未从程序上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其起诉,而在本案判决书主文中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2.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在没有查清方XX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工程量及工程款的具体数额、陈XX与方XX之间到底结欠多少工程款以及XX公司与陈XX之间工程款结算事实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直接判决发包方宁海XX向最终分包人方XX支付15%剩余工程款,忽略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陈XX出具给XX公司的《委托书》,虽然抬头写着《委托书》字样,但其内容涉及各方当事人对工程款收付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为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应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审片面理解《委托书》的含义,并以合同法意义上的委托关系的定义来否定《委托书》的性质错误。
综上,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莆田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123元、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123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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