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2017年4月25日,被告之子刘某某与原告因踢足球发生争执,刘某某追逐原告踢打,原告出于生理本能躲闪,刘某某双脚踢空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的母亲即被告强行把原告带出学校,领到医院,一路上进行言语威胁恐吓;2017年5月3日,被告再一次强行将原告从教室里暴力揪出来带到班主任办公室,与班主任发生争执,随后又将原告拖拽至付校长办公室。被告的两次不法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的精神收到了影响,甚至于不敢上学。2017年8月1日,原告经成都市安定医院检测,诊断出抑郁症,陆续花费4145.79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致公民身体健康受损的,侵权人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原告在被告之子受伤问题上虽有过错,但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和认知,被告在对其子受伤问题的处理上未能客观认识到原告的心智和认知能力,所采取的不当言行对原告的心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导致原告客观上产生了就医治疗的相关费用,被告应对该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