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本案原告入住被告酒店,因被告酒店太滑,导致原告受伤。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为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涉及的事故发生在酒店四楼过道处,从双方提供的照片显示该过道铺设地板砖,表面易滑,尽管前台、墙面及房间内部设置有安全警示标示,但该过道处未见明显提醒“小心易滑”的警示标示。张武称该过道地面有积水,但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事实。本院认为该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公共场所,其过道来往人员较多,且过道易滑,应当在过道显眼处设置警示标示,向来往客人予以告知、警示,但其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为责任划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武自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张武穿着室内使用的拖鞋在过道行走,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酒店未在事故发生处设置显眼的警示标示存在一定的过错。故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对本次损害张武应当承担60%的责任,柏林豪泰酒店应当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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