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王建律师点评:职工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获得了对方的赔偿,其是否还有权主张工伤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所述“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之规定,原告主张民事侵权赔偿与申请工伤保险补偿分属不同范畴,前者系私法领域的救济权利,后者系公法领域的救济权利,二者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上并不相悖。原告在获得第三方的侵权赔偿后,有权要求被告按工伤保险支付足额的工伤保险待遇。故被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十条,作出的《成都市企(事)业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