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某,系龙泉某小学学生,因课间休息时嬉戏打闹,导致原告受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要求邓某及龙泉某学校承担赔偿,共计79787元。后经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原告自行承担50%,被告邓某承担30%的责任,龙泉某学校承担20%的责任。
律师点评:
我所接受本案被告邓某的委托后,依法向龙泉某学校调取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后提交法院。在本案中,几方的争议点在于原告刘某的受伤到底是谁得责任?各自应该承担多少得责任?刘某、邓某均系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行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应承担责任。刘某的受伤虽然有一定原因是由于被告邓某,但还是因为原告的连续踢打,导致最后一下腾空而受伤,而学校在这整个过程中,未安排老师在操场上值守,未尽到管理职责,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校园当中经常发生些学生受伤的事情,学校期间,学校是教育、管理的主体,应加强管理,而作为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应注意安全,作为监护人也应加强安全教育。该案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