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王先生与王某原系朋友关系,后经王某介绍认识了温某。从2017年年底开始,王某因资金紧张多次向王先生借钱,2017年12月王某要投资温某的沙石场向王先生借款1万元,2017年底至2018年向王先生借款多次,金额共计13万余元,一直到2022年3月王某仅向王先生还款1万余元。王先生多次找王某催要,但王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2022年3月王先生来到律所,与王欢律师沟通了案件经过以及相关事实情况,随后委托王欢律师为代理律师,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意见
王欢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王先生与王某之间具有借贷关系,并且王先生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出借义务。因双方关系较好,王某每次急用钱都从王先生这里拿。出于对对方的信任,以及对方经济状况较好,王先生持续性地向王某提供借款。2017年12月的借款是王某称其要投资温某在拉萨的砂石场,让王先生直接转给温某,该笔款亦是王某借款,其余借款王先生均通过微信及农业银行直接转给对方。双方虽未签订借款协议,但王先生提供的微信及农行转账记录足以证实其确实向王某履行了出借义务。除此之外,王先生亦提供了微信、短信及录音的聊天记录,足以证实其多次要求王某还款,对方也同意还款,但因为没有钱所以无法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王先生诉请王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要求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但通过王先生向王某转款的凭证、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庭审中王某在电话中对借款事实的认可,可以认定王先生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现扣除王某已偿还款项,王先生主张的金额王某亦表示认可,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王某逾期归还款项必然给王先生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以主张的金额为基数,按起诉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起诉之日至全部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