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锦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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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如何避免房产交易中买方设置的陷阱

发布者:林锦玲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4日|分类:房产纠纷 |341人看过


业主如何避免房产交易中买方设置的陷阱

 

鉴于:朋友圈里各大读者都对昨天本人处理的房产诈骗案较好奇,也为了广大业主不再受骗,本人在此简单总结一下,给广大业主提个醒,欲知详情,详见下文。

作者:深圳林锦玲律师

      2018年9月4日

 

案情简介:

上周末两天,见了两波客户,均是出售上千万豪宅、商铺的业主。他们均遭到买家设置的陷阱。周日的客户,因本律师提前介入参与了三方的交易事项,识破了骗子买家的陷阱,现已成功与买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周六的客户(卖方B先生),称今年七月初,与买方A先生及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商铺价值将近两千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双方签订合同次日,买方A先生应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但事实上,A先生签完合同后却不再出现,相关合同里并无A先生的联系方式,只有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卖家也没有A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卖家B先生联系地产中介,地产中介声称其也无法联系到买家A先生,也没有其电话,但给了卖家一个地址,让卖家B先生去找A先生。卖家B先生,因急着出售商铺,但困惑于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已经生效,但其担心若不处理,会招来官司,现已委托本律师处理该案件。

 

周日的客户(C先生),当天下午临时委托本律师参与其与买家D先生及地产中介公司三方房屋买卖交易事项,该房屋价值六、七千万元人民币。因客户,只委托本律师参与后期合约条款的拟定、交易细节、风险把控及合同审查事项,前期了解买家相关背景信息及价格谈判,本律师并未参与。在三方经过较长时间价格、交易方式谈判及同意签署合同后,本律师便加入了后期的事项当中。

作为律师,第一时间,还是比较关心买家的背景信息,但当我向客户询问有关买家的相关信息时,客户却一问三不知,客户不清楚其身份信息、工作情况、婚姻情况、联系方式等。  

于是本律师要求买家出示相关信息,买家声称所有资料未带,均放在深圳四季酒店,并称可以去酒店出示资料后,再签合同。客户因赶时间离开,同意先签完合同,事后由地产中介陪同买家一起到酒店拿身份信息等材料并刷卡付定金。但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买家却未按合同履行其义务,且其行为也十分异常。中介陪同其前往酒店拿资料、刷卡付定金,但到了酒店后,买家却故意不回房间拿资料,还不给地产中介跟着,然后自己离开一段时间后,取了银行卡回来,但其不仅不出示身份证,而且还称其银行卡每天有额度限制,当晚无法刷卡付定金。

在得知该详情后,我们要求中介不能把当天签订的合同等所有资料给买家,并且要求买家给个说法,但买家一直找各种借口,称担心卖家房子有权属争议,也不同意资金交易方式在香港进行。因当天晚上十一点多都无法解决该事情,我们要求中介不能给买家逃跑,并要求中介约好买家第二天面谈,解决该问题。

第二天,中介告知卖家,买家在合同里填写的身份证号码查无此人、且买家也没住在四季酒店,买家的动机十分可疑。客户第二天一大早联系本律师,询问解决办法,并再次委托本律师处理该案件,希望尽快解除合同,其不想通过诉讼来解决,也不想要什么违约金,因房产价值大,违约金对其来说达不到该价值的一小部分,其只希望尽快解决该问题,不要影响其出售该房产。

事后,本人再三强烈要求中介控制住买方,不给其逃走,并要求报警,在警方还没来前,本律师与买方沟通后,买方要求重新签订合同,不同意在香港交易,要求在大陆交易,考虑到变更交易方式,卖家将损失几百万元且买家动机不纯,我们要求解除合同,卖家经过我们劝说也同意解除合同,但为了以防万一,且买方一直不肯出示真实身份信息,最后本人强烈要求去报警备案,并让警方核实买家真实身份信息,最终在警局,三方签订了解除合同的相关协议。

 

律师建议:

最后给各大业主、买家提个醒,在进行房产交易时,一定要了解交易方的相关背景及房屋的产权情况,如职务、身份背景、工作地点、经济条件、联系方式、房产产权情况、婚姻情况等信息,一定要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委托书、主体材料等,并且要核实身份信息、委托公证原件等,如果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其银行流水,进而审查其经济情况,而不能完全依赖中介。

经过前述两个案件,本律师发现,有些地产中介并未真正核实相关交易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工作背景、经济能力、婚姻情况等,甚至并无交易方的电话、地址、身份信息等联系方式,只有对方的微信、QQ。出了问题,根本无法联系到对方。有些地产中介为了尽快促进双方达成交易,会忽略这些细节的重要性,最终出了问题,也只能守约方自己买单。

因此,交易方一定要自己了解清楚对方的各方面信息及房产信息,如果对这方面交易流程、签订合同要注意的细节问题等不清楚,最好事先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陪同谈判、签合同。事先预防总比事后打官司要快、又省时间、成本、精力,当然发现问题后,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也能及时止损。

 

备注:对于昨天买家这一出戏,虽然买家承认其故意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但其并未透露其这出戏的真实目的。但我们猜想,买家刚开始同意以某个价格在香港交易,该价格对双方来说都比较公平、合理,但事后买家不同意在香港交易,要求在大陆交易,但如果以之前讲好的价格在大陆交易,对业主来说,会损失几百万元手续费,故有可能买家想以此逼迫卖家妥协,以低价出售房屋;也有可能买家有其他不好的阴谋;也有可能买家想签完合同后逃跑,在卖家找不到人后与第三方签订新的购房合同后,再出现以双方合同未解除,卖方违约一房二卖,以此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也有可能买家考虑到卖家房屋价值几千万,想拖延时间,导致卖方无法立即出售房屋,从而达到其可提出其他要求等多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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