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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林锦玲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308人看过

  作者:深圳林锦玲律师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灵活的融资手段,在现今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时代,其不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缺陷,同时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因民间借贷的随意性、手续简易性、无保障性而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并引发多起经济纠纷。

通常百姓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场合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双方之借款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更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甚至走上刑事犯罪的道路。

在此,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出借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建议出借人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借人在借款之前要事先审查对方的经济状况,了解对方的个人信息,如对方的职业、身份信息、居住住址、有无偿债能力等,还要考虑对方的信誉。

如果对方信誉不好,即使是亲朋好友也要考虑其最终是否会履行还款的义务;如果对方经济状况每况愈下,明显无偿债能力的,即使对方愿意支付高额利息,也要考虑败账的可能性;如果对方信息不明确、也没有提供担保人,则要避免被诈骗的风险;如果对方不愿透露借款的用途,则应要求对方承诺不用于非法活动,否则该笔借款将不受法律保护。

二、出借人要注意规范借条、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的格式与内容,并保存好该借条等债权凭证的原件,以备对方不履行承诺时而作为诉讼的证据。

出借人在借钱给别人时,要考虑对方到期不能还款的应对措施,不能碍于情面、亲朋好友关系等因素而不签订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

另外,能否把借条写好,也是避免争议出现的关键。实践中常出现的争议如双方对是否约定了利息、逾期利息有争议;又如借款的期限和还款期限有争议,从而难以确定利息;再如借款的方式,百姓通常都以现金支付,但未在借款合同或借条列明,对方也未出具收到现金的收据,从而导致出借人实际已支付现金但因无证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又如对方信息不全,有名字,但无身份证,甚至这个名字也是假的,导致因被告不明确,无法起诉。

三、出借人要认识到抵押、担保人的重要性。

   为了降低借款风险,对于出借金额较大的,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有经济人能力的担保人(有房产或车辆或工资待遇高)保证,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用机动车、房产等做抵押担保,并完备相应的抵押手续,如此一来,当借款方无法偿还债务时,有担保人或抵押物做担保,则可实现最大的偿还保障。

四、不要轻易相信高额利息承诺的借贷,超出法定保护上限的,无效。

首先,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该约定法院应予以司法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该约定法院不应予以司法保护,但债务人已支付了的可以不返还,未支付的也不应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因此,借款双方即使约定利息高于年利率36%,超出的部分,若对方不认可,也是无效的;其次,借款人要熟悉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特征,防止陷入融资陷阱,最终血本无归。

五、借条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逾期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是否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不论约定多少种类的费用,凡不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应予以支持;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给了就给了,没给的法院不予支持;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法院一概不支持。

  六、出借人要及时催告借款人还款,避免过诉讼时效。

许多人,借款给别人,因碍于情面,不及时要求对方还款,期间也未曾催告对方还款,等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才想起要维权,但最终却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出借人无论借款金额多小或对方关系多好,也要及时要求对方还款。

为避免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及时做好补救措施。如出借人在借条内,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对方(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出借人要注意两年的诉讼时效,即自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起诉。若未在前述期限内起诉,则可采取以下措施:即在该期限届满前向对方提出支付借款的要求,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如邮寄催款函或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催款。

七、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借贷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因此,出借人出借金额时,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货币,尤其是涉及的借款金额较大时,更应避免选择现金交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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