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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

发布者:史虎生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6日 16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沈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虎生、陈慧明,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被告:任某某,男,汉族。

原告沈某为与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任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于2022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明、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任某某归还原告沈某10台电脑主机及附带的保修卡,并向原告沈某出具增值税发票,若两被告无法归还,应向原告沈某赔偿50000元购机款;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沈某交付上述电脑主机的厂家采购发票、采购单据和物流单据;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理由:原告沈某与被告任某某系普通朋友关系。2019年7月8日,在任某某的联络下,原告沈某与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某某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设备采购协议》,约定原告沈某5000元/每台的价格向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10台品牌型号为蚂蚁S9J的电脑主机,总价50000元。2019年7月10日,原告沈某按被告任某某的要求,将50000元的货款打到了任某某的个人账户中。2019年7月23日,原告沈某与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托管服务协议》,原告沈某将上述电脑主机交由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托管,托管期限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在托管期间,原告沈某怀疑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出售的电脑主机是二手机,故原告沈某多次向被告任某某索要电脑主机的保修卡、厂家采购发票、采购单据和物流单据,但被告任某某一直拿不出来。2019年10月底,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机房搬迁为由终止了对上述电脑主机的维护。原告沈某认为,首先,被告已单方终止托管,被告应归还原告托管的10台电脑主机以及附带的保修卡;其次,原告沈某已支付10台电脑主机的货款,被告应向原告出具增值税发票;最后,为证实被告向原告出售的电脑主机是全新的机器而非二手机器,被告应向原告出示上述电脑主机的厂家采购发票、采购单据和物流单据。

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任某某辩称:原告沈某购买的并非是电脑主机,而是比特币矿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产品型号为蚂蚁S9J,比特币矿机,产自比特大陆这家企业。原告沈某与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矿机质押配置协议,实际采购了20台矿机。原告沈某欠付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7月、8月份的电费。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比特币矿机的代购方,不是生产方。签署合同前明确告知原告沈某没有增值税发票、没有收据。原告沈某在托管合同中已签名要求直接发送到矿场,所以,被告认为原告沈某已放弃索要物流信息的主张。2020年1月17日,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之一裘旭钦转达沈某要求关机。矿场自动转入保管模式。因原告沈某等客户恶意拖欠协议电费、仓储费,导致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损失达上百万元。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原告沈某需结清所有拖欠费用及产生的滞纳金、仓储费、利息等相关费用,且要承担因为之前拖欠费用导致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上家索要仓储费的连带责任后,方能申请提机。请求驳回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8日,原告沈某与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省某某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沈某向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设备,设备名称蚂蚁,型号S9J,单价5000元,数量10台,总价为50000元;原告沈某在一天内支付设备款50000元;协议生效15工作日内交货;原告沈某(或原告沈某指定的委托方)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调试运行合格,经过原告沈某(或原告沈某指定的委托方)确认后,当日定为设备交货日期(如原告沈某无指定第三方,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沈某的委托收货方,及负责设备调试安装);自设备发货之日起,按生产厂家规定的条款提供保修服务,保修服务期限为180天;等等。同日,原告沈某与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主机运行收益短期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沈某以主协议10台主机的产权和收益为担保,向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或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借币方借取0.611枚比特币,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共归还0.64764枚比特币,还款方式、期限为原告沈某在主机运行收益在本合约期内,自动切换至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收币地址:预计期限自7.8日至10.8日;还清本币加息币后,本协议自动终止。2017年7月23日,原告沈某与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主机托管服务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沈某将其所拥有的品牌蚂蚁,规格型号S9J专用计算机共计20台,放置于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场所,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及维护管理;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主机提供场地、现场管理、电力配套、宽带网络配套、故障的排查等托管服务;原告沈某承担主机的硬件配置、安装、运输及软件安装、升级等相关费用;原告沈某应按时缴纳主机托管费用,否则按欠费停机处理,并且停机后将继续追欠费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如若原告沈某在协议快到期时不再托管主机,原告沈某应提前2周通知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并在协议截止日三天内搬离主机;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保证原告沈某托管主机的安全,保证不丢失、不被人为破坏。如果发生丢失、人为破坏的情况,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沈某主机并对由此带来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本协议托管场地属于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A类场地,托管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主机品牌型号蚂蚁S9J,耗电量以36度/台/天计算;托管费=运行费+保护费,一天运行费=主机台数×耗电量×电价;运行费为14.4元/台/天(电价以0.4元计算);若原告沈某无独立矿池,并要求以运行收益抵扣,以结算当日币换算;托管费支付时间及方式:每月月底支付,具体日期以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通知为准,通知后2日内支付次月的托管费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原告沈某拖欠托管费,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关闭主机,并每天以每月托管费的5‰作为罚金收取,直至原告沈某补足拖欠的托管费;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原告沈某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主机及附属设备搬离机房,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得擅自处置该主机及附属设施,但有权向原告沈某收取保管费用;在协议执行期间,若原告沈某违约要提前搬离主机,需扣除一个月的托管费用作为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源闲置补偿;等等。

原告沈某托管的比特币矿机现在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2日,浙江省某某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审中均确认双方已解除托管关系。原告沈某托管的10台比特币矿机,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称原告沈某拖欠电费、滞纳金、仓储费、保管费等等,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予处理。原告沈某向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设备,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款项后,应当向付款方即原告沈某开具发票。《设备采购协议》约定提供保修服务,但保修期限已届满,对原告沈某要求返还保修卡的诉请不予支持。《设备采购协议》未约定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向原告沈某出示采购发票、采购单据及物流单据,原告沈某要求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上述发票、单据的诉请不予支持。涉案《设备采购协议》、《主机托管服务协议》合同相对方为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任某某非合同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沈某要求被告任某某与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某返还比特币矿机(型号蚂蚁S9J)10台,并开具相应金额发票;

二、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史虎生律师,执业于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精通集团公司法务工作,对房地产行业、金融行业的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17109409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融资借款、法律顾问、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