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X诉被告徐XX、XX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维修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资源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XX承担。
发布者:皮芳梅|时间:2020年08月20日|576人看过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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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X诉被告徐XX、XX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维修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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