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诉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29号
原告A,女,
委托代理人A,律师,
被告A,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田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以原、被告的纠纷已经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易 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A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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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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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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