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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法院怎么判

发布者:沈晶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542人看过


原告:张某、男,43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刘某,女,40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到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双方所生之女归原告自行抚养;3、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登记结婚,于2011年生育一女张某欣,婚后被告情绪不稳定,双方经常争吵,双方自20204月开始分居,双方已无共同语言,无法维系婚姻生活,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同时解决离婚财产分割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被告相识至今已有20多年,双方争吵是夫妻正常的婚姻生活,还没有到感情破裂离婚的程度,另外孩子还小,我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还有我通过这次诉讼知道了自已存在不足的地方,我愿意改正,我认为婚姻生活有问题是可以解决的,所以我不同意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的所有请求。

双方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登记结婚,于2011年生育一女张某欣。

原告表示自20204月分居,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经常吵架,对生活的看法也不同,被告脾气不好,且离婚诉讼开始同意离婚,后来可能因看到原告真实的财务状况后发现不但分不到财产还要承担债务才不同意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只是暂时的逃避办法,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还未破裂,愿意与被告共患难,增加双方之间沟通,希望能和原告和好如初,被告也愿意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

经询,原、被告均确认本案系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存在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具备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姻家庭中虽有争执,但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举证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愿改正不足,挽回感情。从维据家庭及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双方应以不离婚为宜。希望双方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能够互谅互让,改进沟通方式,加强理解和交流,体谅对方对生活的付出和难处,努力采取行动对双方婚姻关系加以改善。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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