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等与B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大民初字第1554号
原告A,男,1950年7月30日出生,
原告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女,1987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B之夫),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A,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A,男,1975年9月9日出生,
被告A,女,1950年11月11日出生,
被告A,女,1975年5月1日出生,
被告任×1(法定代理人A),女,1998年4月4日出生,
被告任×2(法定代表代理人A),男,2009年1月27日出生,
被告A,女,1977年4月4日出生,
被告任×3(法定代理人A),女,2005年3月15日出生,
八被告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八被告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B与被告C、D、E、F、任×1、G、H、任×3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A、B与被告C、D、E、F、任×1、任×2、G、任×3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A、B要求确认北京市大兴区XX、1202号房屋归二原告共同使用和所有,该案并非确认之诉,此纠纷应以分家析产法律关系予以解决,但经本院A后,A、B坚持以所有权确认法律关系起诉,故A、B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B的起诉,A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朱洪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