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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沈晶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16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申字第038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男,汉族,1984年4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女,汉族,1975年1月27日出生,A,A1,周XX之法定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汉族,1943年10月2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女,汉族,1947年10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A,男,汉族,1976年6月2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B、C、D、E、E1、EX、G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B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仅向A提供有活的信息,提供信息后A是否去干这个活、如何干、如何收取报酬都与B无关,A从中没有任何利益,原审法院应认定A给他人运送渣土的行为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被申请人以同一事实、理由、证据再次起诉A,法院应当驳回被申请人对A的诉讼请求,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重新审理并驳回被申请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审查查明:A向本院提交了B和C的证言、录音材料二份作为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A从事渣土清运的工作系由B联系并介绍,A虽称B在为他人工作,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事发时A从事的工作是由B联系介绍的,故,一、二审法院认定A与B之间为劳务关系,并无不妥,在本案权利人提供确与A保存在劳务关系等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亦无不妥,A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所做之判决并无不当,A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振兵
书 记 员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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