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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等与B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沈晶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王×等与沈×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海民初字第5001号
原告王×,女,
原告A1,女,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2,女,
原告A、B1与被告B2法定继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B1与其二人之委托代理人C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A诉称,A系沈X3与其前妻B之女,A与B于1989年9月离婚,1988年6月王×与A结婚,婚后于1989年12月生一女沈×1,1999年王×与A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1402室,2002年又购买了X909室,产权登记均在A名下,A于2011年2月20日死亡,同年3月1日,在A单位同事的见证下,原被告双方对于沈X3的遗产分割达成协议,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告不配合我们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X1402号房屋归王×所有,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909号归沈×1所有,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审理查明,A与B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沈×2,1986年9月,A与B离婚,1988年6月沈X3与A登记结婚,婚后于1989年12月育有一女沈×1,2000年2月,A3购得位于北京市X1402号房屋一套,并取得房产证,A3又购得位于北京市X909号住房一套,并于2011年3月10日取得房产证,2011年2月20日,A因病去世,A去世后,A、B、沈×1于2011年3月1日对沈X3的遗产分割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一、王×、沈×1同意以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整作为沈X3遗产中分配给沈×2的金额,房产909号由A继承,1402号由A继承,A生前不得出售,其故后由A继承,任何其他人不得继承,二、由A负责将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整汇入沈×2的全权授权委托人黄X的中国工商银行帐户中,帐户为:×××,三、王×同意于2011年3月4日前把人民币五万元整汇入黄X的中国工商银行帐户中,帐号为×××;王×于2011年5月31日前把人民币二十万元整汇入黄X的中国工商银行帐户中,帐户为×××;王×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把人民币二十万元整汇入黄X的中国工商银帐户中,帐号为:×××,四、A、沈×1同意从B的遗产中捐赠人民币十万元整成立B基金会,捐赠给在力学方面有所建树的孤儿或贫困学子,沈×2的全权授权人A在2011年3月4日收到B汇入的首款人民币五万元整后10日内,将款交给中国X所,A在2011年3月15日之前,将A所得四十五万以外的人民币五万元整款项交给中国X所,具体捐赠事宜另行商议,五、本协议一式三份,A、B1一份,A2一份,中国X所综合办档案室存档(见证人A、B),具同等效力,签字后生效,协议签订后,A于2011年3月3日向黄X帐户汇款5万元,5月31日汇款20万元,12月28日汇款20万元,已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审理中,遗产协议上列明的二位见证人出庭作证,对于遗产协议的经过予以了确认,A2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房产证、遗产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A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A、B1、B2对其遗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此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双方并对于有给付内容的条款业已执行,故本院对于沈X3的遗产分割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费用自行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二、位于北京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费用自行承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二十三元,由A负担二千五百二十三元,已交纳;由A负担二千元,于本判决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二十三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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