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突发的、不出于本人意愿的、不属于疾病因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形,那么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呢?对此,武汉著名合同纠纷律师对此作出了解答。
徐某原为某公司的员工。按照劳动合同内容要求,该公司为徐某以及其他员工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若由于意外伤害而故这保险金额为30万元,某日,徐某在自家菜田里挑水,后被邻居发现倒在菜田里,脸部肿胀,送至医院后发现死亡。经过医学鉴定徐某的死因为:猝死。后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意外死亡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赔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的近亲属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徐某在身故前遭受了意外事故,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徐某是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且医院的医疗证明书中载明的诊断意见为猝死,不属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畴,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意外死亡必须满足以下几点:必须有客观事故,事故原因是意外、意外和不可预测的;被保险人必须有客观事故造成的死亡或残疾;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结果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即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原因,被保险人遭受的伤害是事故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