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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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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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后不符合条款的可否解除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353人看过

现如今,合同作为约束双方的重要凭据,在生活中所应用的场景越来越多。而对于合同履行时后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到合同某一方人身权利的,我们应当坚决对待此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了健身合同,约定健身公司陈某提供一对一健身教导服务。陈某向健身公司支付场地费用、教练费用、课程费用等工两万余元,期间健身公司装修期间违法营业,因起火被查封两次,存在安全隐患、私教区域也被减少、健身器械大幅减少、合同期间频繁在未通知陈某的情况下更换健身教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合同,要求健身公司向其退还费用一万五千余元。
    健身公司频繁变动健身教练,无法为陈某提供安全舒适的健身训练场所,陈某要求解除健身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至于健身合同上载明的“本会所不接受退卡服务,特殊情况请带上相关证件交由本会所行政部门审批”属加重陈某责任、排除其权利的格式条款,且健身公司未向陈某提醒此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综合考量履行程度、提供服务等情况,判决解除《健身合同》,扣除陈某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健身公司需退还陈某一万余元。
    合同是否能解除,要结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对于消费者来说,在选择健身房的过程中,应当先关注健身房的资质,尽量选择规模较大、较正规的健身公司,避免因健身公司服务不规范的原因而陷入纠纷,在签订合同之前,一要货比三家,多进行实地走访,看健身房的设施、人员条件如何,其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的具体条款,总而言之,要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在签订相应的合同和接受服务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有取证意识,保留必要的书面凭证,以免在后续处理纠纷的过程中陷入被动,例如时刻记载健身房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尤其要将健身房的违约行为以书面、音频资料的方式记录下来。最后,纠纷发生后,应当尽早着手解决,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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