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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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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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钱债务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302人看过


观点提炼

非金钱债务履行中的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但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简介

Y 公司(商场业主)向冯某转让一个商场中 22.5 平方米的商铺,由于商场经营不善两次停业,新 Y 公司为盘活资产拟对商场重新布局,取消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新 Y 公司与其他小业主均解除了合同,实现商铺退回,但是冯某不同意解除,导致商场 6 万平方米建筑闲置。

律师解读

正如本案例所述,如果按照合同法规定,由于合同解除权只赋予了守约方,即使商场目前不符合冯某经营的条件,其依然坚持不解除合同,最终造成合同僵局,导致商场闲置,对社会资源造成极大浪费,也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针对此现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我们比较该条规定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区别可得:1.民法典增加了第二款,而且在第二款中是当事人而不只是相对人或另一方有权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不仅守约方有权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违约方也有权行使解除权;2.民法典对承担违约责任与主张解除合同进行了分离,比如当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守约方仍有权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3.解除权一是只有在极端条件下才能行使,这就是合同的履行得不偿失,通过合同解除使违约当事人摆脱合同僵局;二是只有非金钱债务才能适用;三是违约方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如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违约解除不能适用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程序,因此又称其为司法解除。

综上所述,结合该案例,民法典新增内容将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制度法典化,既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破解合同僵局,也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最终起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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