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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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前多次取走存款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1823人看过


        2017年2月,张某因和王某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商定王某的工资收入作为日常家庭开支,张某的收入则作为家庭储蓄。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查证,张某名下的多个帐户余额均不足一百元,但从2016年4月起至2016年12月,张某曾先后从多家银行提出存款共计31.24万元。在庭审中,法院要求张某说明这笔钱的去向,张某称这些款项都已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已经不存在了。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起诉离婚前,多次取走存款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原告张某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张某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告张某2017年2月份起诉离婚,但从2016年4月便开始并多次提取存款,而不是在离婚期间提取的,不能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况且所提存款全部用于平时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因生活开支繁琐性,故难以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及确认具体金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张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原告张某在双方离婚前,多次取走名下存款共计31.24万元,并称该笔钱款均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然而,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在不到一年时间内花费31.24万元显然不符常理,因此应认定原告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张某主观上有规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

        张某在起诉离婚前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多次提取银行存款合计31.24万元,等到存款已基本提取后不久就向法院起诉离婚,显而易见原告是有计划有蓄谋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应明知起诉离婚会对夫妻存款处理,选择离婚之前取走大额存款明显具有规避分割存款的故意。

        二、张某没有短期大额取款的必要。

        案情已经交代,他们夫妻双方商定王某的工资收入作为日常家庭开支,张某的收入则作为家庭储蓄。从常理角度讲,一个家庭在无购置汽车、房产或重大疾病等需要大额支出的情况下,短期大额取这么多钱显然不符常理。

        三、张某无法证明钱款的合理去向。

        张某提取31.24万元存款后,虽然在法庭声称该笔钱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已经全部花掉了。但是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大笔钱款的合理取向,因此可认定被告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某应担承担法律规定的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或少分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也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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