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在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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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

发布者:张在叶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0日|分类:公司解散 |593人看过


一、公司清算的性质。
《强制清算纪要》第6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在案件性质上类似于企业破产案件,因此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由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由专门的审判庭或者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机制。公司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程序公正原则。
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2、效率原则。
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主体利益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3、利益均衡保护原则。
公司强制清算中应当以维护公司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为原则,实现公司退出环节中的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1、债权人的申请权不受债权金额限制,无论债权金额的大小,在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公司的申请;
2、抵押权人无申请权,基于物权优先效力,公司清算与否与债权是否得到完全满足没有利害关系。
3、附解除条件的债权,解除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人可以成为强制清算的申请人。
4、隐名股东在其股东资格依法确认前,不能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四、对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
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以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申请启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查的听证会程序。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5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听证会中,人民法院应当组织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因补充证据等原因需要再次召开听证会的,应在补充期限届满后10日内进行。人民法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五、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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