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中的无权处分,是指出卖人在没有标的物所有权,履行时也未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标的物出卖给买受人的行为无权处分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无权处分”这一事实的影响。无论是动产买卖,还是不动产买卖,均采取“强制公示”的物权变动模式,即买卖合同一经成立,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效力;交付或登记完成,发生物权变动。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买卖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只要符合有效要件,买卖合同即有效。
交付、登记行为效力待定,是指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交付、登记行为能否引起所有权的转移,效力待定,需要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表示追认或者拒绝: 如果所有权人行使追认权,交付、登记行为有效。买受人可以继受取得所有权,且不问其善意恶意、是否对价有偿。如果所有权人行使拒绝权,则交付、登记行为自始无效。买受人不得继受取得所有权。
无权处分的效力与善意取得的衔接点,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行使拒绝权。即在所有权人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因买受人不能继受取得所有权,此时进一步考虑善意取得问题:如果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其可以善意取得。此时,如果买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因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品质瑕疵担保的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其不能善意取得。此时,因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有权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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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标的物的风险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