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贷偿还旧贷,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借款合同( 新贷),约定以所借款项偿还债务人此前所欠债务(旧贷)的情形。
担保责任具有从属性,担保责任的范围,以债务人的主债务为限,包括主债务人所承担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应赔偿的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主债额的,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仅需在主债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担保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主债额的部分。
新贷之债的担保责任:原则上,新贷的担保人有权以“所担保的主债权关系,系以偿还旧贷为目的”为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例外情况有二:(1)担保人提供担保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担保的主债具有偿还旧贷的用途的,不得再以此为由拒不承担担保责任;(2)担保人不得以新贷具有偿还旧贷的用途为由,当初旧贷发生时,该担保人即为其提供担保的,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旧贷之债的担保责任:新贷债权人不得享有旧贷债权人的担保权。旧贷款的物上担保人在担保登记还没有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并办理变更担保登记手续的: (1)新贷债权人可享有该担保物权;(2)新贷债权人担保物权登记的时间,溯及担保人为旧贷债权人办理登记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