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对被告人处罚
案情:钱某某承租被害人房发进行生产经营,被害人觉得钱某某开的工厂利润高,赚钱多,于是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多次无故上涨房租。前几次钱某某被迫同意,被害人意每次涨房租都很容易,就故计重演,钱某某不同意,于是被害人至公司闹事,先是关闭厂门,后是拉闸停电。钱某某报警,警察称未造成后果,对被害人仅作了批评教育。钱某某不甘,于是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虚假的证明被害人拉电闸导致机器损坏的证据,并让员工陈某作了虚假陈述。公安机关将被害人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经调查,钱某某公司机器损坏并非被害人拉闸停电所致,被害人被释放的时同,钱某某及员工被以诬告陷害罪刑事拘留并逮捕。
叶剑律师辩护意见:钱某某及员工故意捏造事实使得被害人被错误刑事拘留并被逮捕,构成诬告陷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被害人为获取不当利益多次到钱某某公司滋事存在过错,在被害人被抓捕后,不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事实,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形成误导,客观上是导致错案的一个重要因素,被害人在此存在严重过错。公案机关在侦察过程中,及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均未对机器的损坏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清楚,系错案发生的另一原因。综上,被害人及公安机关、检察院对错案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最终法院对钱某某及其公司员工均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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