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文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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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赠与他人大额金钱的行为有效吗?

发布者:任文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811人看过

夫妻一方擅自赠与他人大额金钱的行为有效吗?

案例:

王某之妻刘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两人的存款中拿出3万元送给自己的弟弟做生意,并告诉弟弟不要让姐夫知道这件事。后来刘某在一次与王某聊天时不小心说漏了此事。王某知道后,对妻子的做法非常不满并因此吵架。王某向其弟弟讨要这3万元,说自己不知道此事,刘某一人决定把钱送给他不算数。问,王某能要回这笔钱吗?

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刘某是在隐瞒王某情形下将共同财产给予其弟弟,且其弟弟并非不知情,而是明知该笔钱款并未得到姐夫同意,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王某可以追回该笔钱款。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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