娘家陪嫁的财产是归妻子个人所有吗?
案例:
谢某与李某因大学恋爱结婚,因男方谢某家境不好,李某的父母为担心女儿受苦,故在结婚前以给女儿嫁妆名义陪送了李某一些钱和首饰。最终,两人因无法共同生活,李某遂提出离婚。问,这些李某的带入刘某家的嫁妆是否会成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
分析:
我国《婚姻法》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其中,一方婚前财产系夫妻个人财产。本案中,娘家陪嫁女儿的财产,属于赠与财产,从赠与交付赠与人时,发生赠与我所有权转移。这就是说,当女儿接受这些财产之后就成为女儿个人的财产。
本案中,李某家人陪送她的钱和首饰属于李某家人赠与其的个人财产,这些财产不会因为二人结婚而变成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