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文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收养关系当事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 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发布者:任文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282人看过

收养关系当事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

陆某与周末收养了王某未满1岁的女儿,双方约定,在任何情形下,王某都不得向孩子透露关于收养这件事。孩子上中学后,王某机缘巧合又见到孩子,忍不住向孩子透露实情。孩子回家后追问陆某夫妇是怎么回事,并且数月情绪低落。后来孩子私自离家去见王某,回来后对养父母态度冷淡。陆某夫妇对王某不遵守约定行为是否愤怒,到法院起诉请求承担相应责任,问,陆某父母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

分析:

收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民个人隐私的内容,为此我国《抚养法》专门做了关于保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妻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陆某夫妇在收养孩子时已经明确声明,在任何情形下,王某不得向孩子泄露该事实。可王某未能遵守约定,对陆某夫妇造成很大伤害。为此,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对于陆某夫妇提出对王某违法保密约定、泄露其女被收养的诉求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

相关法条:

1、《收养法》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2、《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