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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 妻子可以要回吗

发布者:任文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631人看过

丈夫擅自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妻子可以要回吗?

案例:

周某夫妇结婚后生育一个女孩,但由于受到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周某及其家人想再生一个男孩,于是周末背着自己的妻擅自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周某妻子得知后,大哭大闹,逼着周某说出孩子的收养人,并找到收养人要求要回孩子。请问妻子能够要回自己的孩子吗?

分析:

我国《抚养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的抚养、成长,保证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本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子女时父母共同的子女,生父母送养子女时,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送养,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单独送养子女。否则,送养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妻子与老公对女儿享有同等的权利,并且生父母是不可以随便将孩子送养给他人的。只有当生父母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孩子时才可以送养,由此可见周末送养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可见,即使周末送养成功,按照法律规定也不再生育子女。

相关法条:

1、《收养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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