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小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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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人身赔偿纠纷案

发布者:晏小利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09日 8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晏小利律师作为某医院代理律师,参与彭某起诉医院医疗损害人身赔偿案,作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南昌市某医院(院方)

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答辩人:彭某、女、50岁、某县人(患方)

就患方诉院方医疗损害人身赔偿纠纷一案,院方依法答辩如下:

一:院方是经安福县人民医院邀请会诊才参与本病的治疗;

患者于201*年*月*日因重度摔伤致左膝关节复合性损伤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左胫骨中上段骨折;3、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4、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伤后1周,*县人民医院邀请我院进行手术指导(有院外会诊单)。经履行术前告知后,给予左膝关节关节镜下半月板前交叉韧带修复+关节镜监视下复位胫骨平台及胫骨上段骨折钢板内固定术,术后再三叮嘱患者进行适时功能锻炼,并详细讲述锻炼方法。

二、患者未遵医嘱,错过患肢最佳功能锻炼时期;是造成患肢粘连的重要因素之一:

患者于术后3个月感左膝关节功能恢复不佳,活动障碍,主要以左膝关节屈伸功能受限为主。患者于201*年*月*日来我院进行诊治,经治医师当时考虑患者局部粘连是由术后并发症所致。入院诊断:1、左胫骨平台并胫骨中上段骨折内固定术后;2、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术后;3、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术后;4、左膝关节术后粘连。与患方充分沟通,并告知术中术后可能发生各种情况,患方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后。于201*年*月*日在我院行关节镜下左膝关节清理+粘连松解术。术中见:关节内粘连明显,以关节囊和滑膜及韧带组织为主;术中松解后左膝关节被动屈曲功能良好,活动度恢复到110度;有图片为证。术后嘱患者积极主动进行功能锻炼,并辅助CPM机进行锻炼。伤口愈合拆线后转入我院康复科进行了70天康复训练,措施有针灸,中药熏洗,音频电治疗,运动疗法,关节松动术,温磁等一系列康复治疗。但患者左膝关节功能恢复仍不满意,出院时活动度约主动屈曲45度,伸直:20度,被动屈曲:55度,伸直:15度。院方认为:患者在第一次出院后未及时遵医嘱进行功能锻炼,是造成患者局部重度粘连的重要因素。

三、院方尽了高度的注意义务,并请上级医院会诊,上级医院诊治方案与我院诊治方案是一致的,会诊医师一致认为患者关节功能恢复差是由于患者本身疾病严重所致;

住院期间我院先后请了省一附院**主任,省二附院**主任以及上海六院**主任医师会诊,一致认为关节活动功能差是膝关节本身损伤严重和术后的并发症,我院的治疗方案正确,关节镜下松解是手术适应症,进行关节松解术是最好的治疗措施,并我院建议患者到上海北京进一步诊治,患者也赴上海北京咨询诊疗,治疗方案与我院基本一致。

    会诊医师一致认为;患者感左膝关节恢复不满意有以下几点原因:1、左膝关节损伤严重,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并胫骨上段骨折且合并半月板、韧带损伤,属膝关节复合损伤,术后功能恢复困难。2、膝关节粘连是手术后并发症,术后容易出现关节功能恢复差。3、由于个体差异,对疼痛耐受程度不同,患者对疼痛较敏感,功能锻炼不到位,以致恢复效果差。4、关节内骨折合并韧带损伤必定有粘连可能。

综上所述,我院是应邀给患者进行治疗,由于患者疏于术后功能锻炼,加之患者伤情严重以及损伤部位的特殊性,是造成患者损害的根本原因。我院诊疗措施是与上级医院会诊意见一致的,治疗中已尽了高度的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因此我院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法院驳回患方对我院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安福县人民医院和南昌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晏小利律师一直重点从事公司法律业务十余年(手机即微信号15879027414,也可加微信咨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9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