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小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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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懂法导致的诈骗案

发布者:晏小利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36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黄某和某店家约定,用店家的钱还自己的信用卡,然后从店家POS机刷卡再还店家的钱,中间蔡某被叫去帮忙,给黄某打个电话,并在ATM机上用黄某事先准备的同一张信用卡取款(1000元左右),导致黄某的信用卡不能刷,店家报警,随后黄某,蔡某被刑拘,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黄某和蔡某犯诈骗罪。

我接受被告蔡某家属的委托,作为其代理律师。我到法院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法庭审理,作出如下答辩:

一、犯罪嫌疑人蔡某没有犯罪故意,社会危害性较小。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蔡某被叫去帮忙的,也不知道这样是犯法的,也没有想非法占有他人的钱财,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从犯罪嫌疑人蔡某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看,其作为从犯,没有参与分赃,并根据其一直表现良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蔡某在该案中仅仅是给犯罪嫌疑人黄某打个电话,并不参与具体交易,其作用是次要的,最多起一个辅助的性质,其处于从犯的性质是毫无疑问的。该案的侦办警官也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是从犯。

2、犯罪嫌疑人蔡某没有参与分赃。从犯罪嫌疑人蔡某的口供、犯罪嫌疑人黄某的口供中可得知,犯罪嫌疑人蔡某没有从事具体的诈骗交易,而是给犯罪嫌疑人黄某打个电话,并且嫌疑人黄某也没有让蔡某参与赃款分配的意愿,嫌疑人蔡某与刘某是一直都在一起的,在ATM机上合法取的款项(1000元左右)也请刘某的朋友还给了嫌疑人黄某,事后嫌疑人蔡某和刘某也没有要过好处,犯罪嫌疑人黄某更没有给过嫌疑人蔡某和刘某任何好处。

3、被告人犯罪前表现良好;还有从其户籍地公安机关等部门了解到,其没有刑事犯罪案底和行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记录;另外家庭和睦,孝敬老人。因此,我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蔡某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蔡某自愿认罪、悔罪,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在侦查、起诉阶段就自愿认罪,案发以后,第一次供述就全面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全部行为;一般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应当在量刑时区别于拒不认罪的犯罪分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蔡某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蔡某愿意积级交纳法院判处罚金,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蔡某愿意积级交纳法院判处罚金,通过自己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过错,表明自己的悔罪态度,降低本案造成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愿意积级交纳法院判处罚金这一情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蔡某没有犯罪的故意,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但因其是从犯,没有参与分赃,一向表现良好,自愿认罪、悔罪,愿意积级交纳法院判处罚金。因此,我们请求贵院对犯罪嫌疑人蔡某做出从轻处罚的决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感恩社会的机会。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采信了本律师有理有据的答辩意见,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两年执行,被告家属对本结过未提出上诉,表示满意。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黄某和某店家约定,用店家的钱还自己的信用卡,然后从店家POS机刷卡再还店家的钱,中间蔡某被叫去帮忙,给黄某打个电话,并在ATM机上用黄某事先准备的同一张信用卡取款(1000元左右),导致黄某的信用卡不能刷,店家报警,随后黄某,蔡某被刑拘,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黄某和蔡某犯诈骗罪。

我接受被告蔡某家属的委托,作为其代理律师。我到法院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法庭审理,作出如下答辩:

一、犯罪嫌疑人蔡某没有犯罪故意,社会危害性较小。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蔡某被叫去帮忙的,也不知道这样是犯法的,也没有想非法占有他人的钱财,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从犯罪嫌疑人蔡某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看,其作为从犯,没有参与分赃,并根据其一直表现良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蔡某在该案中仅仅是给犯罪嫌疑人黄某打个电话,并不参与具体交易,其作用是次要的,最多起一个辅助的性质,其处于从犯的性质是毫无疑问的。该案的侦办警官也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是从犯。

2、犯罪嫌疑人蔡某没有参与分赃。从犯罪嫌疑人蔡某的口供、犯罪嫌疑人黄某的口供中可得知,犯罪嫌疑人蔡某没有从事具体的诈骗交易,而是给犯罪嫌疑人黄某打个电话,并且嫌疑人黄某也没有让蔡某参与赃款分配的意愿,嫌疑人蔡某与刘某是一直都在一起的,在ATM机上合法取的款项(1000元左右)也请刘某的朋友还给了嫌疑人黄某,事后嫌疑人蔡某和刘某也没有要过好处,犯罪嫌疑人黄某更没有给过嫌疑人蔡某和刘某任何好处。

3、被告人犯罪前表现良好;还有从其户籍地公安机关等部门了解到,其没有刑事犯罪案底和行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记录;另外家庭和睦,孝敬老人。因此,我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蔡某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蔡某自愿认罪、悔罪,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在侦查、起诉阶段就自愿认罪,案发以后,第一次供述就全面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全部行为;一般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应当在量刑时区别于拒不认罪的犯罪分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蔡某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蔡某愿意积级交纳法院判处罚金,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蔡某愿意积级交纳法院判处罚金,通过自己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过错,表明自己的悔罪态度,降低本案造成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愿意积级交纳法院判处罚金这一情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蔡某没有犯罪的故意,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但因其是从犯,没有参与分赃,一向表现良好,自愿认罪、悔罪,愿意积级交纳法院判处罚金。因此,我们请求贵院对犯罪嫌疑人蔡某做出从轻处罚的决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感恩社会的机会。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采信了本律师有理有据的答辩意见,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两年执行,被告家属对本结过未提出上诉,表示满意。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晏小利律师一直重点从事公司法律业务十余年(手机即微信号15879027414,也可加微信咨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120********9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