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邹凤珍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7日 1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民申7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平和县霞寨镇西安XX南山XX,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霞寨镇西安XX。
负责人:黄XX,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XX内。
法定代表人:林XX,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和县霞寨中心卫生院,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XX。
法定代表人:黄XX,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福建XX律师。
再审申请人平和县霞寨镇西安XX南山XX(以下简称南山XX)因与被申请人平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平和县霞寨镇中心卫生院返还原物纠纷,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6民终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山XX申请再审称:讼争土地是我们南山XX的,不是国有土地,我们有土地证,南山XX不同意卖讼争土地。当时建保健站,我们是把土地借给保健站,已经出借了50年也够了,如果土地现在还是保健站用,我们也没异议。现在被申请人把保健站的房子拆掉把土地卖掉,我们南山XX也没分到钱。根据2011年8月11日会议纪要,卖掉土地的钱卫生院分70%,西安XX分30%,由于土地是南山XX的,不是西安XX的,也不是卫生院的,他们无权处分卖地的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这块土地是农民集体馈赠是错误的,讼争土地50几年的公粮、征股等一直由南山XX负担,从1996年到现在也没有给南山XX补偿。现在土地是抛荒状态,我们要求恢复耕地。
平和县霞寨中心卫生院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南山XX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南山XX向平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平和县霞寨中心卫生院主张返还南山XX集体所有的本案讼争土地,因本案讼争土地已由平和县人民政府收回,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由平和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公开挂牌出让,平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平和县霞寨中心卫生院现实际未占用本案讼争土地,故南山XX主**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平和县霞寨中心卫生院返还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平和县人民政府将讼争土地收归国有是否合法,不属本案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
综上,南山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和县霞寨镇西安XX南山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郑 唯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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