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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X购诉X购仕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发布者:胡凯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571人看过

由于认为与自身持有的“XX”商标仅一字之差的“XX仕”商标容易混淆并造成侵权,近日,特易购XX(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将被告XX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某店(以下简称XX仕某店)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丰台法院,在要求停止侵权的同时,其索赔50万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目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XX公司起诉称,顶超(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是世界第三、英国第一大零售商——泰斯科百货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05年起,顶超(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陆续在第35类获准注册了“XX”系列商标,获得该商标在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2008年初,XX公司及关联公司完成了对全国所有销售门店的形象整改,将所有卖场及超市门店统一为“XX”。截至2011年,XX公司在中国共设立了103家大型综合型超市卖场,14家中型便利店。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宣传,“XX”系列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知名度。近期XX公司调查发现,于2012年6月设立的XX仕公司某店,其在门店的店面招牌、店内标牌、指示牌、海报、会员卡、店内宣传手册及货品标签等多处使用了多个含“XX仕”字样的商标,用于从事零售服务。

XX公司认为,XX仕某店擅自将多个含有“XX仕”字样的商标使用在XX公司在先合法注册的“XX”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相同的服务上,且其实际使用的商标中文仅比“XX”商标的中文文字多一个“仕”字,在商标视觉效果、读音及含义上均构成混淆性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XX仕某店提供服务的来源为XX公司。同时,XX仕某店擅自使用“XX仕”为企业商号,与XX公司在先的、具有极高知名度的“XX”系列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XX仕某店因以上行为获利巨大,并给XX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故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起诉请求法院判令XX仕某店立即停止使用“XX仕”、“XX仕生活广场”等商标;立即停止使用“XX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某店”企业名称;在全国发行的报纸、期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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